成都市郫都区慈善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郫都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会研究同意,颁发会员证书;
(四)在本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阅读本会的有关资料;
(三)优先获得救助和慈善表彰;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以慈善公益为宗旨的单位会员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本会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通过本会募捐渠道获取定向捐赠;
(二)同等条件下,具有本会慈善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以慈善公益为宗旨的单位会员,每年年底应将当年开展慈善工作的情况向本会报告,相关情况可通过本会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
3、及时向本会反馈通过本会获得的定向捐赠使用情况及与本会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配合本会组织的效果评估和审计;
4、为慈善事业发展捐赠资金;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向本会反映社会各界的慈善诉求,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3、为慈善事业发展捐赠资金;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与除名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四)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单位会员正式注销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会员死亡、受到刑事处罚的视为自动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人员作为单位代表,保持与本会的日常联系,联系人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可指定代表作为联系人,确保日常沟通联络顺畅。
第十三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缴纳办法,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况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
(一)单位会员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
(二)单位业务范围和宗旨发生变化,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注销、撤销等;
(三)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变更及所在单位发生变化;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会费缴纳
第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于每年6月30日前交付本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当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500元/年。
单位会员会费:单位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培训、考察学习、信息等会员服务以及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和日常办公支出;会费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4年8月29日经成都市郫都区慈善会第四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